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管理委員會

展覽廳申請辦法

宗旨:
為鼓勵藝術創作以提昇美術作品水準,及擴大藝術教育功效,本廣場提供一展覽空間,給予衷情於藝術的朋友們一個創作發表的舞臺,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提供服務內容:
1.提供展覽場地。
2.協助展覽籌備工作。
申請展覽方式:
  1. 申請資格:
  2. 各級機關,學校之文藝團體、畢(結)業美展等。
  3. 申請作品:
  4. 申請展覽之主題以符合本廣場理念為優先,作品創作內容及媒材不拘。
  5. 申請方式:
  6. 由申請團體填具申請展覽計畫書、展出期間活動說明書、申請展覽作品送審清單、申請聯展名冊(格式如附件、公函乙份與展出企劃書展出作品光碟。向本廣場提出申請:
    • 送審數位圖像檔案照片,申請團體展者,各繳展出作品數位元圖檔三件,立體類則每件作品需提供3張不同角度﹝正面、側面與俯視﹞之數位檔案。
    • 送審數位圖像檔案照片,請於檔案名附上作者名稱、作品名稱、尺寸、媒材、與創作年份,請提供拍攝良好,忠於原作之數位圖檔。
    • 申請資料需要退還者,應於申請時附上回郵掛號信封,否則本廣場將自行處理不再退還。
    • 申請團體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名“展覽申請”(地址:22046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242號5樓)
  7. 申請展覽案件,經通過後電話通知申請團體,並由本廣場安排展出日期。未通過者,亦由本廣場電話回覆。
  8. 申請團體經審查通過者,應依排定之檔期如期展出,如因故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安排之展期前六個月通知本廣場。未依上述規定者,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9. 展出期間,每檔期最多7-14天為限,週日休館,週一至週六上午十點至下午四點,如開館時間有特定需求者,可再與本廣場商議決定。逢國定假日休館。
  10. 本廣場保留撤銷展出檔期之權利,且所有作品均應經本廣場同意方能展出,申請團體不得加入未經審查之作者、作品。
  11. 申請團體在申請核准後於展出並繳交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展覽廳使用切結書。

展覽廳使用注意事項

申請團體於展覽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 視實際需要,申請團體須與本廣場簽訂展出合約。
  2. 其他佈置事宜由申請團體與本廣場共同研商決定。
  3. 送審作品須為展出作品並依原展覽計畫執行,展出如有更動須事先徵得本廣場同意。
  4.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等由申請團體自行負責。
  5. 配合展覽之所有文宣資料,其內容、形式、規格、經本廣場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作業。
  6. 本廣場同意後,參展單位可於展覽廳外或一樓指定位置設立服務處。
  7. 申請團體如欲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事先與本廣場協調辦理。申請團體應負責維持場內外之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有計劃提供餐飲、茶點之情形,應先經許可並在本廣場指定地點進行。
  8. 場地佈置所需人力、材料由申請團體自行負責。佈置應於展出前一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取回作品並恢復場地,逾期則依本廣場規定按日收取場地使用費。
  9. 展覽檔期排定後,如遇本廣場有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有關申請人團體調整檔期。
  10. 海報等相關文宣,由申請團體自行製作,並張貼於指定之地點。
  11. 參展之工作人員請勿任意大聲嬉鬧喧嘩。展場內請勿飲食、高聲談笑、隨地吐痰、亂拋紙屑等,以免影響參觀者之權益。
  12. 參展之工作人員與與會人員,請穿著整齊,勿穿著背心、拖鞋等進入會場;參展工作人員應注意應有的儀態,以保持展場之形象。(例如:坐在桌上、打瞌睡)
  13. 本廣場備有冷熱水開飲機,會場內嚴禁吸煙、飲食。
  14. 免費展出期間不得有標價任何商業行為,否則本廣場將收取場使用費或停止其展出。
  15. 申請團體須安排人員於展出期間輪值向觀眾解說,輪值人員清單須於開展1週前繳交給本廣場。排班人員請遵守開館閉館時間,按時到場。
  16. 依煙害防制法規定,本廣場室內全面禁煙。
  17. 本廣場地下室不提供汽機車停車服務。
  18. 請隨時維護展場作品的安全,如發現有掉落,請立即修護。
  19. 申請人團體應依規定使用場地,並維護場地之完整,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場地有所損壞時,參展者應賠償責任。
    • 展場地面、牆面、柱面、天花板等不得挖掘、打洞、改變或使用鋼釘、或黏著劑直接粘貼,如有破壞損毀或造成漏水,應負責復原。
    • 大型展品如雕塑、鐵條、台架等重物,搬運時應提離地面,避免刮損地面,如有損毀,應負責復原。
    • 展覽場地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廣場內禁止搬入危險品,並嚴禁煙火。
  20. 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本廣場不負賠償責任,但本廣場如有失職情事,由本廣場追究行政責任。
  21. 展出之作品請申請或團體自行決定投保與否,貴重展品請自行聘僱警衛加強保全或另行投保,惟加裝任何保全設備需經本廣場同意始得為之。另展覽期間現場所需看展人員均由參展單位自行安排,展出之作品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由參展單位自負保管之責,本廣場不負任何保管與賠償責任。
  22. 使用期間借用本展覽廳展板應自行排列並固定,使用完畢,應負責歸回原位。
  23. 請隨時維護展場場地之清潔,如需借用掃除用具可向一樓警衛借用。
  24. 為響應節能減炭,每日首班值班人員,請打開必要之展場電燈、影音設備(注意音量大小)、照明設施與空調設施(溫度適中即可);末班人員,在離去時須先檢查展場之電燈,影音設備(注意音量大小),必要之照明與空調設施之電源是否關閉妥當,始得離開。
  25. 展覽結束後,應於當日或翌日將作品卸展運離本廣場,並恢復場地。如未按時撤展,將依規定收取逾時費用。
  26. 場地相關設備,於結束後由申請或團體與本廣場人員雙方共同清點,若有損壞則照價賠償。
  27. 佈置完成後及展畢拆除之廢棄物(如花卉、花籃、花架、捧花、展板、廢材等施工垃圾),應自行整理完畢,並將整理之垃圾拿到地下一樓統一處理。
  28. 展期結束後,逾期未運離之作品,本廣場將不負保管之責任。
  29. 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廣場設立宗旨、管理使用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廣場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廣場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30. 申請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本廣場得拒絕其使用場地: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 違背政府法令與政策者。
    • 從事任何形式之政黨或政治活動。
    • 參與活動之人員言行失控者。
    • 活動之內容與原單位登記內容不符者。
    • 從事之活動會危害到本廣場建築、設施及人員安全者。
    • 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行為,缺乏社教意義,容易造成本場地秩序紊亂者。
    •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之事項者。
    • 展出作品出現過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過分裸露、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者。
  31. 活動結束後,應於本廣場要求期限內完成卸展、拆除佈置及廢棄物清理等工作。如有依本要點規定應履行未履行者,由本廣場代為履行,其所衍生之清潔費或違約金等費用,悉由申請人團體補繳。
  32. 農曆春節、端午、中秋展覽場地停止開放,農曆春節之該檔期不對外提供使用;若遇選舉日,則本館得於選舉日期公告後,通知展出單位該日休館,展出單位不得異議。
  33. 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展覽廳出租價格   [ 聯絡電話: (02)8252-0103 分機: 508 承辦人: 林先生]

場地 展出時間 一般單位 學校單位
5F展覽廳 10:00-16:00 $1,200 / 每日 $500 / 每日